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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报相关知识
[ 2013/6/27 12:16:00 | By: 梦翔儿 ]
 

目    录

专利基本知识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

国际申请简介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的特殊问题

专利基本知识

一、专利分类和期限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申请国内专利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给予申请人在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外国或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自己在先专利的申请日为后一专利的申请日的权利。由于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这一权利在申请国外专利时尤其有用,美国是个例外,它实行的是先发明原则,保存完好的实验记录是申请美国专利的重要条件。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多项优先权必须写明全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三、专利的特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四、专利申请材料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具体要求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的介绍。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的审查和授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1、名称   

    (1) 说明书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明地反映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4) 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霭嫖铮郊问酵猓拱ǖ缱映霭嫖锏刃问健�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用正面的、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至少要包含反映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的数据或表述反映出来。必须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6、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或者本申请中其他段落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二、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用在于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各附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三、说明书摘要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四、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

 

3、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以及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除非使用该词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4、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应当用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除此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也可以不分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等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专利三性的审查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本规定之列。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1、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倘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与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它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2、数值和数值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温度、压力、混合物的组份以及一族化合物(如CnH2n+2,其中n是整数),而其余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同的,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的数值,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介于两个端值之间的连续数值范围,则数值为两端值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而两端值之间的特定值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除非这些中间的特定值在该对比文件中也已被具体公开过。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温度范围仅仅是0℃—100℃,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温度为0℃、38℃、65℃和100℃,其余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则以0℃、100℃为限定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但以38℃和65℃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又如对比文件仅用通式公开了一族化合物CXH2X+2,其中X=1—4,则该族的端值,即X=1和4时无新颖性,但X=2和3有新颖性。

(2)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较其更宽的数值范围,且给出该范围中的一些具体实施例数值,如果这些实施例数值落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内,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3)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已公开的一个数值落在该数值范围内,则以该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个更宽的连续数值范围,并且上述两数值范围有一个共同的端点或者部分重叠的,则以该较窄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5)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该数值范围是为了解决对比文件中存在的特殊技术问题或者达到特殊效果而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中选择出的,则以该选择出的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6)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的数值或连续的数值范围,在现有技术中上述离散的数值或连续的数值范围是作为告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而被公开的,克服这种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具备新颖性。

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称为宽限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否则不能享受宽限期,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或者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或发表的日期、形式以及内容副本。

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章。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签章。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局出具并签章。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的本意的。

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认为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作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宽限期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再次将其发明创造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

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的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在评定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如果发明仅是某些公知产品或者方法连结在一起,各自仍以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不具备创造性。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比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实用性

实用性审查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能否实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与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积极效果、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等。


国际申请简介

(一)什么情况下适宜提出国际申请

  由于专利的地域性,一个国家的专利只在该国内有效,因此发明要在一个特定国家获得保护必须在该国申请专利。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二)如何提出国际申请

  1.首先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一般情况下, 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 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 并要求优先权。这样, 申请人就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 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申请, 以及为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准备。

  2. 准备申请费用

  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向外国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支付数目可观的费用, 并且是以美元结算的。按专利代理机构的实践, 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

  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同样需要支付上述费用(但支付的时间可推迟8个月至18个月)。而且, 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

  3.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噬昵肷笈绦虻牡谝唤锥巍Kü噬昵氲氖芾怼⑿问缴蟛椤⒐始焖骱凸使嫉缺鼐绦蛞约翱裳≡竦墓食醪缴蟛槌绦颉�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 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 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噬昵肷笈绦虻牡诙锥巍9医锥卧谏昵肴讼M竦米ɡǖ墓业淖ɡ�(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在国际阶段中未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国家阶段(选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1.        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给公知的计算机,从而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例如利用输入到一个公知计算机内的计算机程序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控制,该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实时地控制该生产工艺中的橡胶硫化时间,克服了现有技术工艺过程经常出现的过硫化和欠硫化的缺点,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

2.        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发明专利申请。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改善公知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性能的方法,例如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对所述计算机执行虚拟存储控制以扩展该计算机的有效存储容量,使该计算机的有效存储容量被极大提高,从而增加了该计算机的信息数据存储数量,并提高了该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和效率。

3.        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和/或执行某种测量或测试过程,例如一种用于测量液体粘度的装置,其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自动控制取样、计算粘度和对样品室进行清洗等过程,大大提高了测量效率和精度。

4.        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利用在公知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例如一种图像处理设备,包括一个在公知存储器中存储有一个图像处理程序的公知计算机,所述计算机在该图像处理程序的控制下对外部输入的图像信息数据进行处理,以便改进所述图像的质量。

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作为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原来不能运行中文汉字的公知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产生出若干新的功能,以至能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或者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管理;那么,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括该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公开程度应当以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流程图及其说明自行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例1:一件关于“对CRT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按下述方法权利要求撰写。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H/V起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步骤,该步骤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例2:将上例所述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H/V起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1、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2、组合物权利要求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

1.  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  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3.  半开放式,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

4.  “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其含义为开放式。

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中还有另一组分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1.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2.  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X”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不允许以“>X”表示含量范围。

3.  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等。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如:

1.  “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

2.  “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60%(重量)的A和90—40%(重量)的B”;

3.  “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1)为非限定型,(2)为性能限定型,(3)为用途限定型。

当发明强调组合物本身,或者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发明强调应用,则应写成用途限定型,例如(3)。只指出性能(如(2)型)并不导致对用途的限制。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必须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或(和)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须写成用途限定型。

 

3、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化学产品

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清楚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新的参数时,所用的新参数应能使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区别开。

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定义权利要求的化学产品,并且制备方法给予了该化学产品新的特性,使其能用于特定的用途。

 

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中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用以下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其他助剂等等;

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等;

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等。

 

5、用途权利要求

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如果利用一种物质A而发明了一种物质B,那么自然应当以物质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某病的药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Y病药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二、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1、化学产品发明

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被清楚地辨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应当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公开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密、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公开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公开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还必须有制备实施例。

化学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的公开

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如果一种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相比,在结构上接近,则应当充分公开它的用途和效果。如果它们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可以认为结构接近。

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中通用的或标准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加以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公开

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公开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公开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除了化学成分、性能参数等应当公开至能被确认之外,还应当公开其来源。新的原料物质,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应当公开其制备方法,否则不能认为该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料物质为天然物质的,除了公开产地外,还应当说明其基本化学成分或能确认该物质的基本参数。

 

三、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化合物的新颖性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篇现有技术文件里已经明确定义或说明了该化合物的(i)化学名称、(ii)分子式(或结构式)、(iii)理化参数和/或(iv)一种制备方法(包括原料),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只公开了上述(i)-(iv)的部分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这篇文件中或公知的常识中理解到如何得到所要求的化合物,则这篇文件不能用来破坏该化合物的新颖性。

在化合物的名称和分子式难以辨认的情况下,一篇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的理化参数、或鉴定化合物用的其他参数等,可以用来破坏发明化合物的新颖性,但必须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这篇文件能制造或分离出该产品。

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1-4)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和C4)的新颖性,但若C4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则C1-4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现有技术中已公知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2、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开放式和封闭式与新颖性的关系

假设一个在先申请或者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组合物甲(A+B+C),另一个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A+B),且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如果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表述:“由A+B组成”,则该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如果采用开放式表述:“含有A+B”,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若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表述,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3、用方法或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对于用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提供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的参数证明该产品的新颖性,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也没有表明由于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则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提供的参数对由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产品的区别,则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4、化合物的创造性

1.        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和效果。

2.        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3.        若一项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则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的特殊问题

一、生物材料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权

1、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且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基因是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DNA序列。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化学物质,而从生物体中分离和提取得到的基因属于天然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 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人体基因是源于人体的基因,其区别于其它基因之处仅在于它带有人类的遗传信息。如果首次从人体中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人体基因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转基因动物和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植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不授予专利权的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

1.  克隆人的方法以及克隆的人;

2.  改变人生殖系遗传身份的方法;

3.  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

4.  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得到的动物。

 

二、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的再现性

在生物材料中的微生物领域中,有些发明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不能授予这种方法专利权。

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不能授予这种类型的方法专利权。

 

三、生物材料的保藏

在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由于文字记载有时很难描述生命实体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该发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规定保藏所使用的生物材料。

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诓荒艿玫降模昵肴巳疵挥邪垂娑ń斜2兀蛘咚淙话垂娑ń辛吮2亍⒌俏丛谏昵胧被蛘咦畛僮陨昵肴掌鹚母鲈履谔峤槐2氐ノ怀鼍叩谋2刂っ骱痛婊钪っ鞯模Φ辈祷馗蒙昵搿�

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以下情况被认为�**诳梢缘玫健⒖刹灰蟊2氐模涸诠谕馍桃瞪瞎谀苈虻降纳锊牧希桓鞴ɡ只蚬首ɡ橹腥系挠糜谧ɡ绦虻谋2鼗贡2氐模⑶以谙蛭夜峤坏淖ɡ昵胂碛械挠畔热ㄈ栈蛏昵肴涨耙言谧ɡㄖ泄蓟蛞咽谌ǖ纳锊牧希蛔ɡ昵胫斜匦胧褂玫纳锊牧显谏昵肴涨耙言诜亲ɡ南字泄谒得魇橹凶⒚髁宋南椎某龃Γ得髁斯诨竦酶蒙锊牧系耐揪叮⒂缮锊牧铣钟姓咛峁┝吮Vご由昵肴掌鸲昴谙蚬诜⒎派锊牧系闹っ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内保藏的生物材料,应当由该单位确认生物材料的生存状况,如果确认生物材料已经死亡、污染、失活或变异的,申请人必须将与原来保藏的样品相同的生物材料和原始样品同时保藏,并将此事呈报专利局,即可认为后来的保藏是原来保藏的继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四、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微生物的表述

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微生物应按微生物学分类命名法进行表述,有确定的中文名称的,应当用中文名称表述,并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该微生物的拉丁文学名。如果微生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还应当以该微生物的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表述该微生物。

如果说明书中既没有提及具体的突变株,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中却要求了某微生物的突变株及其衍生物,这是不允许的。

2、用于基因工程的载体的记载

权利要求应清楚地限定所使用的载体。如果所使用的载体是已知的,应当用已知的名称表述该载体,并在说明书中给出载体被记载的文献;如果所使用的载体是新的,说明书中必须有对该载体的具体记载,例如给出其结构图或者说明其获得的方法,或者以其他能够清楚地定义所用载体的方式记载。

3、DNA的记载

    应当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中涉及的DNA,直接给出DNA的核苷酸顺序;如果DNA的核苷酸顺序是未知的,可通过DNA的制备方法和性质进行限定;现有技术中已知的DNA可以采用中已知的名称表述,但是在说明书中应当给出记载该DNA名称的文献。

4、蛋白质的记载

    由于蛋白质是由氨基酸按一定顺序排列构成的物质,其结构形式与由核苷酸按一定顺序排列构成的DNA基本一致,因此,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蛋白质的限定可参见本章第7.4.3节内容。

 

五、说明书的撰写

1、微生物的记载

经保藏的微生物应以分类鉴定的微生物株名、种名、属名进行表述。如未鉴定到种名的应当给出属名。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微生物时,应用括号注明其拉丁文学名。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生物材料时,如果该生物材料已按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名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所保藏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名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

在说明书的其它位置可以用该保藏单位的简称以及该微生物的保藏编号代表所保藏的微生物,例如以金黄色葡萄球菌CCTCC8605进行描述。

当使用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

 

2、基因工程载体和DNA的记载

     说明书中应当对所使用的载体和DNA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对已知的载体和DNA应当给出有关文献,对新的载体和DNA应当通过具体结构、顺序、制备方法或者性质进行描述。

 

3、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肽和蛋白质的发明的充分公开

    如果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肽和蛋白质的发明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那么这样的技术方案将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否则,该技术方案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

 

六、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1、有关微生物发明的创造性

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明显不同的微生物(即新的种)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没有实质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对于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该微生物的应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中所用的微生物与已知种的微生物具有明显不同的分类学特征(即发明所用的微生物是新的种),那么即使用途相同,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2、遗传工程

新颖性

如果某蛋白质本身具有新颖性,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以单一物质形式被分离和纯化的蛋白质是已知的,那么由不同的制备方法定义的、具有同样氨基酸序列的重组蛋白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如果抗原A是新的,那么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也是新的。但是,如果某已知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是已知的,而发明涉及的抗原A具有与已知抗原A′相同的表位,则已知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就与发明涉及的抗原A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1)基因

如果在申请的发明中,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的优越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到其具有优越的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是一个已知结构基因的可自然获得的突变的结构基因,且该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与该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 重组载体

如果载体与插入的基因都是已知的,通常由它们的结合所得到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由它们的特定结合形成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3) 转化体

如果宿主与插入的基因都是已知的,通常由它们的结合所得到的转化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由它们的特定结合形成的转化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4) 融合细胞

    如果亲代细胞是已知的,通常由这些亲代细胞融合所得到的融合细胞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融合细胞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融合细胞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5) 单克隆抗体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发明进一步由其他特征等限定,并因此使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七、有关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可机读副本的提交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记载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光盘或软盘。如果该光盘或软盘中所记载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面记载的序列表不一致,则以书面提交的序列表为准。  

 http://scit.nju.edu.cn/second/bgxz/%D7%A8%C0%FB%D6%AA%CA%B6%BC%F2%BD%E9.htm#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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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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