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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2009/11/16 16:36:00 | By: 梦翔儿 ]
 

大连海事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

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  学位论文1份;

4、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

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      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  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     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  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 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  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  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           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                   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SCI检索机构检索。

3.                   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                   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                   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                   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                   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                   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 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 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

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 学位论文4份;

4.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

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  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  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

1)        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        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        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        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  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  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  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  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  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  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1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相抵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连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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